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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 收购资产

2019-08-28 00:00:00

谨此提述绿色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之公佈(「该公佈」),内容有关提供股东贷款之须予披露的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于本公佈内所采用之词语与该公佈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绿色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再生塑胶颗粒生产厂(神户)有限公司(「再生塑胶颗粒」)与川铁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川铁」)订立协议,据此,再生塑胶颗粒同意购买,而川铁同意出售两(2)组机器,有关总代价为1,000,000.00美元。

上市规则之含意

由于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为5%以上,但所有百分比率均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根据收购事项所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有关通知及刊登公告的规定。

于本公佈刊登日期,再生塑胶颗粒由Chou Pin Juo间接拥有约34%权益,Chou Pin Juo为再生塑胶颗粒之董事,亦为蓝天全球控股有限公司(「蓝天」)之主要股东,蓝天持有再生塑胶颗粒股份之34%,而川铁由Chou Pin Yen(Chou Pin Juo之家庭成员)拥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川铁为本公司在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而收购事项构成一项关连交易。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而收购事项之总代价亦低于10,000,000.00港元,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条之规定,有关交易只须符合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可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有关各方之一般资料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建筑废料及塑料回收、提供废物处理服务、发展可再生能源以及放债。

再生塑胶颗粒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业务为塑胶废料回收及处理。蓝天为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为再生塑胶颗粒之股东,其主要业务为塑胶废料回收及咨询。

川铁为一家根据台湾法律成立之公司(公司注册编号为42914962),其主要业务为制造及设计塑料挤压设备。

进行收购事项的原因

有鑑于中国环保法规最近之变动已导致本集团之现有产品竞争加剧,售价受压,董事会认为,收购该等机器将可促进再生塑胶颗粒之塑胶回收业务,其将让本集团之现有产品系列可拓宽至高级优质塑料,并透过使用先进技术设备生产杂质较少之高级优质产品,从而产生较高之边际利润。

代价乃经由川铁(作为卖方)与再生塑胶颗粒(作为买方)按公平原则磋商而釐订,当中考虑到与再生塑胶颗粒之现有业务组合所产生之协同效应。董事会亦认为,有关收购资产之协议的条款乃一般商务条款,属公平合理,并且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