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事项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交易时间后),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地同意透过配售代理以尽力基准按每股配售股份0.12港元之配售价配售合共最多189,380,000股配售股份予不少于六名承配人,彼等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最高数目之配售股份(即189,38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于(i)本公佈刊登日期之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19.99%;及(ii)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6.67%(假设获配售最高数目之配售股份)。
假设根据配售协议配售最高数目之配售股份,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总额将最多约为22,730,000港元及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扣除配售事项之佣金及其他开支后)将最多约为22,500,000港元。本公司拟将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其中(i)约10,000,000港元用作进一步发展本集团现有之塑胶回收业务;(ii)约8,000,000港元用作未来扩充本集团现有之可再生能源业务及本公司将予物色之未来商机;及(iii)余额约4,500,000港元用作本集团之额外一般营运资金。
一般事项
配售股份将根据在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举行之股东週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而配发及发行。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无须经由股东另行批准。
由于有关事项须待下文所述之条件获达成后,方告完成,因此,配售事项未必一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