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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顺延寄发通函

2020-02-05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 ( a )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内容有关提供担保; (b)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内容有关顺延寄发通函;及(c)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内容有关获授顺延寄发通函之豁免(合称「 该等公告」 )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载,联交所已授予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条件为本公司将于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或之前寄发通函。由于需额外时间 (a)以完善通函所载资料;及(b)印刷和寄发通函以因应香港政府就新型冠状病毒而颁布的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至九日期间的特别邮政服务安排,为此,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进一步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14.41(a)条之规定,以将通函的寄发日期顺延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或之前。

本公司欣然宣布联交所已授予有关豁免,前提是本公司将于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或之前寄发通函。有关豁免仅适用于此事项,倘本公司之情况有变,联交所可能更改该豁免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