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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 - 提供担保

2019-12-16 00:00:00

担保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以该银行为受益人订立担保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就该银行提供本金总额最高为5,273,000,000港元之融资为借款人(为信和置业、嘉华及本公司分别拥有40%、30%及30%权益的公司)妥善履行还款责任提供担保。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参考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提供担保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于100%,故订立担保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通函及股东批淮之规定。

书面批准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股东批准可透过取得书面股东批准获得,而毋须召开股东大会。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担保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

因此,倘股东大会须予召开以批准提供担保,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于本公告日期,成惠直接持有3,646,889,329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4.35%)。由于本公司已取得成惠之书面批准,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本公司不会就批准订立担保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担保之进一步详情及本集团财务资料之通函须于本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向股东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