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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出售一间附属公司之股权

2022-09-13 00:00:00

股权转让协议

于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三日,卖方(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行事))同意收购项目公司之10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288,256,300元。于出售事项完成后,本公司将仍然有权委任项目公司董事会之大部分成员,故项目公司将继续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的适用百分比率(参考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得出)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