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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收购项目公司之股权

2022-08-15 00:00:00

股权稀释受让协议

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广州招商(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州弘裕、武汉大本营及项目公司订立股权稀释受让协议,据此,广州弘裕同意出售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而广州招商及武汉大本营各自同意收购50%销售股份及50%销售贷款,总代价为人民币856,812,677.90元。待收购事项完成后,项目公司将分别由广州招商及武汉大本营持有50%权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订立股权稀释受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