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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 租赁协议

2020-12-04 00:00:00

租赁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租户(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业主就租赁该等物业订立租赁协议。

上市规则之涵义

业主为招商局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招商局集团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业主为招商局集团之联繫人,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3(3)条为本公司于发行人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有关租赁协议项下建议年度上限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之最高者按每年基准计算超过0.1%但低于5%,故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2)条之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租赁协议之年期超过三年,故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2条委聘浩德为独立财务顾问,以阐释租赁协议需要较长年期之理由,并确认此类租赁协议按有关年期订立是否属正常商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