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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有关成立合营公司之合作及开发协议

2020-10-29 00:00:00

合作及开发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招商深圳(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中国五矿北京就(其中包括)成立合营公司订立合作及开发协议,以收购项目地块股权以及共同开发项目地块。

根据合作及开发协议,中国五矿北京及招商深圳于合营公司之持股比例将分别为51%及49%,而合营公司之注册资本将为人民币2,500,000,000元。注入合营公司之资本总额将约为人民币4,547,000,000元,其中约人民币2,228,030,000元将由招商深圳注入。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合作及开发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全部低于10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合作及开发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据本公司目前所知,概无股东于合作及开发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且倘股东大会须予召开以批准合作及开发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合作及开发协议可能获批准。本公司拟获得成惠之股东书面批准,而于本公告日期成惠直接持有3,646,889,329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4.35%)。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合作及开发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进一步详情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已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自成惠获得股东书面批准,而于本公告日期成惠直接持有3,646,889,329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4.3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本公司将不会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订立合作及开发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