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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延迟寄发有关主要交易:有关开发秦淮地块之合营安排之通函

2020-09-11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a)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有关开发秦淮地块之合营安排的主要交易之公告;及(b)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有关延迟寄发通函之公告(统称「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载,联交所已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前提是本公司将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或之前寄发通函。由于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若干将载入通函之资料,包括项目公司之会计师报告、本集团之资产及负债连同项目公司之资产及负债的备考报表以及项目公司之业绩讨论及分析,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进一步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以将通函的寄发日期顺延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

本公司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联交所已授出豁免,前提是本公司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通函。豁免仅适用于此事项,倘情况有变,联交所可撤回或更改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