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耀莱集团有关诉讼的最新资料

2018-04-03 20:59:00

本公布乃耀莱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 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第XIVA 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三日、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公布(统称「该等公布」)。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重新审理第一项诉讼之後,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颁布判决(「上诉判决」),维持原判并认定(其中包括):

(1) 买卖合同已撤销;

(2) 原告人须於上诉判决生效後5 日内退还天津信昌已购买的商品;

(3) 天津信昌须於上诉判决生效後5 日内退还原告人购买价合共人民币5,200,000 元;

(4) 天津信昌须於上诉判决生效日期後5 日内向原告人支付合共人民币581,673.52 元作为原告人已支付的相关税金及费用的赔偿;及

(5) 天津信昌须於上诉判决生效後5 日内向原告人支付合共人民币15,600,000 元作为赔偿。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天津信昌就上诉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呈交上诉申请(「第二次上诉」)。截至本公布日期止,第二次上诉仍处於初步及处理阶段。

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进一步刊发公布,以告知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案件之进一步发展。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极其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