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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一间非全资附属公司26.1%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3-01-10 00:00:00

收购事项

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买方同意收购而卖方同意出售待售权益,其占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约26.1%,代价为人民币81,560,000元,乃经参考下列各项后釐定:(a)目标公司分别于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资产净值;(b)一名独立物业估值师所评估该等物业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市值估值约人民币300,100,000元;及(c)进行收购事项对本集团之裨益。

目标公司为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投资控股公司,主要资产为位于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楼首开幸福广场之该等物业。

于完成后,买方持有之目标公司股权将由70.4%增加至96.5%。目标公司之财务业绩将继续作为非全资附属公司于本集团之账目中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完成前,卖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之29.6%,且为目标公司之主要股东。卖方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徐涛,彼个人持有其全部股权约90.07%。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9条,目标公司为本公司之「非重大附属公司」,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卖方及徐涛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由于收购事项所涉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之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遵守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