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租赁协议
按照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之租赁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之三份补充协议补充),洋浦权天(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以原租金向出租人租赁该等物业。
出租人要求增加原租金,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五日起生效,而订约各方已订立补充租赁协议。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补充租赁协议所涉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补充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遵守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