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联合公告持续关连交易之经修订上限金额(A)采购生产设备与配套设施及(B)采购玻璃产品

2021-05-11 00:00:00

兹提述信义玻璃与信义光能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i)现有设备协议及(ii)现有玻璃协议。

补充设备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后),信义光能(香港)(为其本身及代表信义光能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与芜湖金三氏订立补充设备协议,以(i)载列采购生产设备与配套设施的经修订上限金额(设备)及(ii)延长协议期限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上述修订外,现有设备协议项下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保持不变。

补充玻璃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后),信义光能(为其本身及代表信义光能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与信义玻璃(香港)(为其本身及代表信义玻璃集团其他成员公司)订立补充玻璃协议,以(i)载列采购玻璃产品的经修订上限金额(玻璃产品)及(ii)延长协议期限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上述修订外,现有玻璃协议项下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保持不变。

上市规则的涵义

截至本联合公告日期,信义玻璃控股股东及彼等各自的联繫人拥有信义光能股本25.96%的权益。信义玻璃拥有信义光能股本22.85%的权益。信义光能并非信义玻璃的附属公司,但为信义玻璃的关连人士。信义玻璃控股股东及彼等各自的联繫人拥有信义玻璃股本59.65%的权益。由于信义玻璃为信义光能的主要股东,故信义玻璃及其附属公司为信义光能的关连人士。

由于现有设备协议(经补充设备协议修订)及现有玻璃协议(经补充玻璃协议修订)由信义玻璃集团(作为供应商)与信义光能集团(作为买方)同时订立,其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被视作犹如该等交易为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进行的一项交易。由于经参考(i)经修订上限金额(设备)(按个别基准);(ii)经修订上限金额(玻璃产品)(按个别基准);及(iii)经修订上限金额(设备)及经修订上限金额(玻璃产品)(按合併基准)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惟不适用之利润比率除外)高于0.1%但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现有设备协议(经补充设备协议修订)及现有玻璃协议(经补充玻璃协议修订)各自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