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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对四家目标公司进行投资

2019-12-18 00:00:00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2019年12月 18日交易时段后,太平人寿(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及中铁建股份与目标公司订立投资协定。据此, 太平人寿同意按照投资协定项下的条款及条件以现金方式向目标公司投资合共人民币65.0亿元。投资协定下拟进行的交易完成后,太平人寿预期将分别持有中铁建投、中铁昆仑、中铁十一局和中铁建设7.47%、 17.27%、10.86%、 8.49%的股权,目标公司将不会成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其财务业绩及状况亦不会与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合併计算。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联交所会将所有在12个月期间内完成或在其他方面相关的一系列交易视作同一项交易合併计算。由于建议增资同样涉及由本公司附属公司(即太平人寿)向同属中铁建股份附属公司的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建议增资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併计算。

由于投资协定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于合併计算后)相关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不足 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 14 章,建议增资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