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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融资租赁框架协议

2019-02-28 00:00:00

于2019年2月28日,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太平石化金租与中石化集团公司订立2019融资租赁框架协议,据此,太平石化金租及/或其附属公司(作为出租人)同意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期间向中石化集团的成员公司(作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中石化集团公司为太平石化金租的主要股东,持有太平石化金租已发行股份之50%。由于太平石化金租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9条为本公司之非重大附属公司,中石化集团公司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并不视为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本公司关连人士,而2019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不构成于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2019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相关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不足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