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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融资租赁交易

2023-03-29 00:00:00

融资租赁交易

董事会谨此宣佈,本公司附属公司,太平石化金租,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于2023年3月29日(交易时段后)订立本次融资租赁合同,据此,(i) 出租人以代价人民币1,000,000,000元向承租人购买本次交易租赁物,及 (ii) 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出租本次交易租赁物,租赁期为2年。

兹提述太平石化金租作为出租人,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与承租人订立了前次融资租赁合同。据此,(i) 太平石化金租作为出租人合共以代价人民币1,000,000,000元向承租人购买前次交易租赁物,及 (ii) 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出租前次交易租赁物,租赁期为3年。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前次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故前次交易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公告规定。

上市规则的涵义

考虑到前次交易及本次交易的承租人为同一方,就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交易分类而言,本次交易与前次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进行了合併计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儘管本次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但由于其与前次交易合併计算后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因此,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公告规定,但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