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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融资租赁安排

2023-03-27 00:00:00

融资租赁安排 I

船舶建造合约 I

作为融资租赁安排 I 的一部分,于2023年3月27日,太平石化金租及太平二十六号(作为买方)与中船工贸及江南造船厂(作为卖方),订立了船舶建造合约 I,据此太平石化金租及太平二十六号同意购买,中船工贸及江南造船厂同意以235,000,000美元的代价建造及出售船舶 I。

光船租赁合约 I

作为融资租赁安排 I 的一部分,于2023年3月27日,太平二十六号(作为船东)另与SDME (SG)(作为光船承租人)订立光船租赁合约 I,据此,太平二十六号同意出租,SDME (SG)或最终承租人同意租用船舶 I,为期180个月。在实际交付日期之前, SDME (SG)或最终承租人亦可选择行使向太平二十六号以购买选择权价格购买船舶 I 的购买选择权,或者于租期完结时向太平二十六号支付40,000,000美元。

融资租赁安排 II

船舶建造合约 II

作为融资租赁安排 II 的一部分,于2023年3月27日,太平石化金租及太平二十七号(作为买方)与中船工贸及江南造船厂(作为卖方),订立了船舶建造合约 II,据此太平石化金租及太平二十七号同意购买,中船工贸及江南造船厂同意以235,000,000美元的代价建造及出售船舶 II。

光船租赁合约 II

作为融资租赁安排 II 的一部分,于2023年3月27日,太平二十七号(作为船东)另与SDME (SG)(作为光船承租人)订立光船租赁合约 II,据此,太平二十七号同意出租,SDME (SG)或最终承租人同意租用船舶 II,为期180个月。在实际交付日期之前,SDME (SG)或最终承租人亦可选择行使向太平二十七号以购买选择权价格购买船舶 II 的购买选择权,或者于租期完结时向太平二十七号支付40,000,000美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融资租赁安排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合併或单独计算)超过 5% 但低于 25%,融资租赁安排下的有关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 14 章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下适用于须予披露交易之公告规定,但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

兹亦提述太平石化金租项目公司(作为买方及船东),先前卖方及SDME (SG) 于融资租赁安排前十二个月内订立的先前融资租赁安排,据此 (i) 太平石化金租项目公司已从先前卖方处以31,250,000美元的代价购得先前船舶,及 (ii) 太平石化金租项目公司已同意将先前船舶租用给SDME (SG)的一间联属公司,为期6年。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由于先前融资租赁安排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先前融资租赁安排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下之公告规定。

考虑到SDME (SG)为先前融资租赁安排及融资租赁安排的订约方,就上市规则第14章交易分类而言,先前融资租赁安排及融资租赁安排根据上市规则第 14.22 条进行了合併计算。由于每笔融资租赁安排及先前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合计超过 5%但低于 25%,因此融资租赁安排仍为本公司须予披露的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下适用于须予披露交易之公告规定,但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