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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1)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华能就收购华能新能源全部已发行H股股份作出自愿有条件要约及(2)华能新能源H股股份自愿退市之建议

2019-12-11 00:00:00

兹提述(i)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及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能新能源」)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联合刊发之公告,内容有关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华能就收购华能新能源全部已发行H股股份作出自愿有条件要约(「H股收购要约」);及华能新能源H股股份自愿退市之建议(「退市」)及(ii)中国华能及华能新能源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联合刊发之综合文件(「综合文件」),内容有关H股收购要约及退市。除另有界定者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意向书

中国华能及华能新能源欣然告知股东,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Pentwater Capital Management Europe LLP(「相关股东」)已就其有意支持退市而以中国华能及中信里昂证券资本市场有限公司为受益人发出意向书(「意向书」)。相关股东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即暂停股东登记手续以釐定有权出席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的期间开始之日)拥有310,052,000股H股股份,相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华能新能源全部已发行H股股份约6.16%及全部已发行股本约2.93%,且现时拥有华能新能源363,288,000股H股股份,相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华能新能源全部已发行H股股份约7.22%及全部已发行股本约3.44%。

相关股东已确认其有意:

(1)行使所有H股股份附带的所有投票权(于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各会议」)时相关股东为该等股份直接及╱或间接唯一实益拥有人或有能力控制该等股份随附所有权利的行使方式)以投票赞成将于各会议提呈以批准退市的决议案;及

(2)就其于H股收购要约期间持有的所有H股股份根据H股收购要约条款接纳或促成接纳该项要约。

该确认不具法律约束力,倘相关股东意向有变,应知会中国华能及中信里昂证券资本市场有限公司。

意向书于H股收购要约撤回、失效或截止时失效。

警告

上述陈述中的任何内容概不应被视为任何一种邀请、招揽或投资建议,中国华能及华能新能源及相关股东或彼等各自之附属公司均概不就使用或倚赖上文所载任何资料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意向书内之陈述乃按假设概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而作出,且对相关股东并无约束力。倘相关股东告知中国华能及华能新能源有关意向之任何变动,则中国华能及华能新能源将作出进一步公告。

H股收购要约须待综合文件所述条件在所有方面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华能新能源股东及╱或潜在投资者在买卖华能新能源证券(包括H股股份以及有关H股股份的任何期权或权利)时务须审慎行事。对应采取的行动存有疑问的人士,应谘询彼等的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