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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进一步延迟寄发有关(1)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华能就收购华能新能源全部已发行H股股份作出自愿有条件要约及(2)华能新能源H股股份自愿退市之建议之综合文件

2019-10-31 00:00:00

兹提述(i)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及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能新能源」)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联合刊发之公告(「规则3.5公告」),内容有关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华能就收购华能新能源全部已发行H股股份作出自愿有条件要约(「H股收购要约」)及华能新能源H股股份自愿退市之建议(「退市」);及(ii)中国华能及华能新能源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联合刊发之公告(「延迟寄发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综合文件。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规则3.5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进一步延迟寄发综合文件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综合文件须于规则3.5公告之日起21日内寄发予H股股东。

诚如延迟寄发公告所述,中国华能已向执行人员作出申请以将综合文件寄发时间由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延长至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

由于需要额外的时间落实综合文件,当中包括但不限于将载入综合文件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华能新能源申报会计师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呈报华能新能源二零一九年第三季度管理账目合併利润表所载未经审核纯利业绩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中国华能已向执行人员作出申请以获同意进一步延长寄发综合文件及相关接纳表格的期限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或之前,且执行人员已表示有意授出有关同意。

中国华能及华能新能源将于综合文件及相关接纳表格寄发时联合作出进一步公告。

警告︰H股收购要约须待规则3.5公告所述条件在所有方面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H股收购要约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且刊发规则3.5公告并不意味着H股收购要约或退市将会完成。因此,华能新能源股东及╱或潜在投资者在买卖华能新能源证券(包括H股股份以及有关H股股份的任何期权或权利)时务须审慎行事。对应采取的行动存有疑问的人士,应谘询彼等的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