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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守则第3.7条及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之公告以及恢复买卖

2019-09-02 00:00:00

本公告乃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第3.7条、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可能有条件自愿现金全面收购要约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交易时段后收悉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潜在要约人」)来函,内容有关潜在要约人考虑就本公司所有H股股份(「H股股份」)(潜在要约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之H股股份除外)作出有条件自愿现金全面收购要约(「可能要约」)。如可能要约进行,将使得本公司私有化并在联交所退市。可能要约之详情与条款尚未落实,可能要约、私有化及退市不一定会进行。

已发行股份

按照收购守则第3.8条,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股本包括5,535,311,200股内资股及5,031,220,992股H股。除上述者外,本公司并无任何其他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第22条注释4)。于本公告日期,潜在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持有本公司5,535,311,200股内资股及33,268,000股H股(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2.70%。

进展公告

在遵守收购守则第3.7条下,本公司将每月作出公告,列出可能要约的进程,直至作出确实有意根据收购守则第3.5条提出收购要约或决定不继续进行要约的公告为止。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或有需要时根据上市规则及╱或收购守则(视乎情况而定)另行作出公告。

披露交易

就收购守则而言,要约期被视为自本公告日期开始。谨此提醒本公司相关联繫人士(其中包括,于本公司相关证券持有5%或以上权益的本公司股东)及潜在要约人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2条之规定披露彼等就相关证券进行之买卖。

根据收购守则第3.8条,收购守则第22条注释11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

恢复股份买卖

H股股份买卖已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时正起短暂停牌。本公司已就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于联交所H股股份买卖向联交所作出申请。

本公司之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可能要约、私有化及退市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或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