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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会计政策

2023-04-28 00:00:00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和第13.10B条的规定作出本公告。

一、 本次变更概述

(一) 本次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发佈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解释16号」),当中与本公司有关的变更主要为,对单项交易(定义见下文)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作出相关规定(「本次变更」)。本公司按照上述要求对有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 本次变更的施行日期

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将解释16号应用于其会计制度。

(三)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本公司执行财政部发佈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四)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实施后,本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6号的规定。解释第16号未涉及的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佈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执行。

二、 与本公司有关的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

解释16号主要明确了企业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1)企业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

及(2)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2、 企业对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单项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解释16号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并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三、 本次变更的影响

本次变更增加本公司合併财务报表上2022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人民币3,882,326.59元,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人民币7,864,577.87元,减少未分配利润人民币3,538,439.14元,减少少数股东权益人民币443,812.14元;增加母公司财务报表2022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人民币616,246.29元,减少未分配利润人民币616,246.29元(以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本次变更的相关程序

本次变更无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