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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资料之变更

2020-07-21 00:00:00

本公告乃由邵氏兄弟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l)条及第13.51B(2)条而作出。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接获本公司两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庞鸿先生(「庞先生」)及潘国兴先生(「潘先生」)通知关于彼等各自的资料之变更。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庞先生,亦为星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星美」)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星美为一间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98)。诚如星美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之公告所述,星美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被香港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颁令清盘及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委任共同及各别清盘人。根据高等法院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有关案件HCCW108/2019之裁决,清盘令乃应星美之债权人(由二零一九年八月成为代入呈请人,取缔原呈请人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向星美提出之清盘呈请)所提出之呈请而发出。呈请内容涉及星美无法偿还由债权人所认购一系列之星美债券所产生超过110百万美元的债务。根据星美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内之资料所示,星美之主要附属公司从事在中国经营电影院业务。星美之股份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起暂停买卖。庞先生确认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条及第13.51B(2)条予以披露。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潘先生,亦为凯华集团有限公司(「凯华」)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凯华为一间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75)。诚如凯华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及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之公告,凯华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被高等法院颁令清盘及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委任共同及各别清盘人。诚如凯华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之公告,清盘令乃应凯华之数名债权人就有关凯华无法支付合共金额约为港币322.7百万元、港币107.4百万元及港币214.3百万元之欠债予相关债权人,而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提出之呈请而发出。根据凯华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内之资料所示,凯华及其主要附属公司从事物业发展、投资及买卖、工业供水业务、证券买卖以及其他策略性投资。凯华之股份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起暂停买卖。潘先生确认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条及第13.51B(2)条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