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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2020-05-08 00:00:00

贷款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贷款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为120,000,000港元之贷款融资。

上市规则的涵义

该融资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提供财务资助。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一项与该融资有关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25%,该融资构成本公司的一项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其中包括)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订立贷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于本公告日期,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民生控股分别拥有维好提供方约21.69%及约4.24%权益。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民生银行的附属公司。本公司两家中间控股公司合共持有民生银行约6.94%权益。最终控股股东卢先生为民生银行的非执行董事及副董事长。由卢先生最终控制的一间公司拥有民生控股约22.56%权益,故此,卢先生及其联繫人被视为通过其于借款人之权益于贷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卢先生及其联繫人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订立贷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贷款协议详情及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之通函,将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