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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上市公司股份

2019-12-18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期间,卖方(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进行一连串场内交易,以介乎每股H股9.8港元至11.3港元的平均价格出售共15,714,800股海通H股(约占已发行H股总数0.46%及海通已发行股份总数0.14%),总代价约为167,569,000港元(不包括交易费用)。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卖方以每股H股9.1港元的平均价格于公开市场出售50,000股海通H股(约占已发行H股总数0.001%及海通已发行股份总数0.0004%),总代价约为456,000港元(不包括交易费用)。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过往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于12个月期间内发生,且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过往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应合併计算。根据上市规则,由于该等出售事项的一项或以上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少于25%,该等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