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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业绩预告

2023-02-27 00:00:00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业绩预告

本公告乃中国通海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13.09(2)(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发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根据董事会现有资料,本集团预期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税前亏损将不多于16亿港元 (「业绩预告」) (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审核税前亏损为

21.99亿港元)。此亏损主要来自若干贷款之预期信贷损失及投资亏损。若干贷款之预期信贷损失主因来自于对不同客户(包括前关联方)的进一步拨备。投资亏损主因对若干客户按市值计算的抵押品价值及我们持有的自营投资组合,于二零二二年大幅下降。

载于本公告的资料仅反映本公司管理层按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最新未经审核管理帐目所作之初步评估,而并非经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或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阅之资料或数据。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并未完备。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细阅预期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刊发之本集团经审核综合业绩公告。

兹亦提述(i)本公司及华新通有限公司(「要约人」)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之联合公告(「规则 3.5联合公告」) 及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之联合公告(「规则3.6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安永企业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之徐子超先生及苏洁仪女士、泛海控股国际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及要约人就买卖 4,098,510,000股股份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的购股契据(「购股契据」)以及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及红日资本有限公司代表要约人提出无条件强制现金要约以收购本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泛海控股国际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中泛集团有限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泛海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泛海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控股有限公司、卢志强先生、卢晓云女士及Nautical League Limited除外)已拥有或同意收购者除外)(统称为「该等公告」)。

本业绩预告构成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规则10项下之盈利预测,并须按收购守则规则 10.1及 10.2的注释 1(c)由本公司之财务顾问及核数师作出报告。鉴于上市规则第 13.09(2)(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适时披露内幕消息之规定,本公司须在可行情况下儘快发出本公告,而在此时间限制下,本公司在遵守收购守则规则 10.4所载之报告规定时在时间或其他方面确实遭遇实质困难。

按照收购守则规则 10.4,如本公司在要约期内作出盈利预测,而预测首先在公告中刊登,则整份盈利预测 (连同本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就上述盈利预测所作出之报告)须重复载于本公司根据收购守则下次发送予股东之文件(「股东文件」)内。然而,由于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业绩预期将于股东文件寄发前公佈,若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业绩于股东文件寄发前公佈,且属于收购守则规则 10.9项下的范围,则收购守则规则 10.4有关报告业绩预告的规定将不再适用。否则,上述业绩预告将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10进行报告,相关报告将被载入股东文件内。

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须注意,业绩预告并无按收购守则规则 10之规定作出报告,且未达到收购守则规则 10 所规定的准则。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依赖业绩预告以评估该等公告所披露之强制性全面收购要约的利弊时务请审慎行事。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