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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7条及第13.18条作出之披露

2021-12-31 00:00:00

兹提述中国通海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之公告(「二零一八年七月公告」)、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及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有关与银行订立银行融资之公告。除另有界定外,二零一八年七月公告所界定之词汇与本公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董事会遵守上市规则第13.17条及第13.18条的要求作出。

银行融资

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银行订立一项修订契据(连同银行融资协议、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订立之修订契据、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订立之修订及重述契据及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订立之修订契据,统称为「二零二一年银行融资安排」),以延长现有本金额410,000,000港元的银行融资(「经延长银行融资」),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计一年内生效。

根据二零二一年银行融资安排,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卢先生与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及本公司一间中层控股公司已以银行为受益人分别确认现有的个人担保及企业担保,以担保(其中包括)本公司根据经延长银行融资妥为履行的责任。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7条作出之披露

根据二零二一年银行融资安排,泛海控股国际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及泛海控股国际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及中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15)(「中泛」)的直接控股股东)仍以银行为受益人分别抵押本公司395,254,732股股份及中泛3,095,818,070股股份,即于本公告日期分别相当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6.38%及中泛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9.18%,作为经延长银行融资之抵押。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披露

根据二零二一年银行融资安排的条款,卢先生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仍须于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不少于60%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于本公告日期,卢先生透过其所控制法团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72.51%。倘若违反此项条件,经延长银行融资将即时及自动撤销,而所有未偿还本金连同累计利息及二零二一年银行融资安排项下的所有其他累计金额将变为即时到期应付。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只要导致根据上市规则第13.17条及第13.18条须作出披露的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将于日后的中期及年度报告内继续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