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中国通海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本公司」)自愿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之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之通函(「该通函」),据此,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I提供达70,000,000港元之贷款I。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交易时段后),由于建议私有化有所延迟,贷款人、借款人I及个人担保人I订立补充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同意将贷款I可供使用时间延长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后九个月(或贷款人可能书面同意的有关较后日期),而贷款融资协议I之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