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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上市证券

2021-01-13 00:00:00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止期间,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进行一系列场内交易,以平均每股金融壹账通美国存托股份22.18美元(相等于约172.56港元)之价格,合共出售334,769股金融壹账通美国存托股份(占金融壹账通美国存托股份全部已发行股份约0.09%),总代价约为7,425,126.59美元(相等于约57,767,484.87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卖方于公开市场以平均每股金融壹账通美国存托股份22.22美元(相等于约172.87港元)之价格,出售56,963股金融壹账通美国存托股份(占金融壹账通美国存托股份全部已发行股份约0.01%),总代价约为1,265,980.84美元(相等于约9,849,330.94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首次出售事项与第二次出售事项于十二个月期间内进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首次出售事项与第二次出售事项应合併计算。根据上市规则,由于该等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等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