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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

2021-01-07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内容分别有关提供财务资助及延长贷款。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倘本公司分别就批准贷款协议及延长贷款而召开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于会上放弃投票。本公司已分别就贷款协议及延长贷款取得控股股东的书面批准。因此,如上市规则第14.44条所准许,本公司毋须召开股东大会以分别批准贷款协议及延长贷款。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由于贷款协议及延长贷款乃分别按上市规则第14.44条,以股东书面批准方式获得批准,因此本公司须于该等公告刊发后的十五个营业日内向股东寄发有关贷款协议及延长贷款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通函(「该等通函」)。由于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将载入该等通函的财务及其他资料,经本公司核数师同意,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项下的规定(「豁免」),让寄发该等通函的限期延长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或之前。该等通函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的资料将併入同一份通函(「综合通函」)。

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豁免,惟本公司须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寄发综合通函,并披露该等公告所载的交易详情。倘本公司情况有变,联交所可撤回或更改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