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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提供财务资助 - 借款人提早偿还融资

2020-08-31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中国通海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本公司」)自愿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之公告,以及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之通函,内容有关贷款人提供总额为294,000,000港元的融资予嬴汇有限公司(「借款人」)(「该公告」)。借款人已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悉数动用融资,而贷款人之一中国通海财务于融资下之承担为166,000,000港元。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清偿事项

根据融资协议,借款人须于首个还款日期(即二零二零年三月七日)偿还本金额29,400,000港元,占融资本金额的10%(「首期还款」)。借款人亦承诺于首个还款日期向代理人支付一笔额外金钱补偿,以使贷款人各自贷款承担之内部回报率为15%(「补偿」)。

借款人未能于首个还款日期支付首期还款及补偿,并于本公告日期依然未予支付(「未予支付款项」)。

由于存在未予支付款项,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人(为及代表贷款人行事)、借款人及张志祥先生(作为借款人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及个人担保人)(各为一方「订约方」,统称「订约方」)就提早偿还融资及应计利息(「提早偿还」)订立清偿契据。借款人同意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五日(「首个清偿偿还日期」)前向代理人提早偿还未偿还金额57,090,860港元,当中28,120,000港元为融资的部份本金额,而28,970,860港元为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的应计利息(「首期清偿偿还总额」)。融资及应计利息之余下结余(「最终清偿偿还总额」,连同「首期清偿偿还总额」统称「清偿偿还总额」)须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最终清偿偿还日期」)前由借款人偿还。应计利息应计算至最终清偿偿还日期。

时间为提早偿还融资的重中之重。除于首个清偿偿还日期及最终清偿偿还日期提早偿还清偿偿还总额外,融资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继续生效并维持不变。

借款人提早偿还清偿偿还总额后,中国通海财务将能于还款日期前收回融资协议下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