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财务协助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Lee’sInternational与COF订立股东贷款协议,据此,Lee’sInternational与COF同意Lee’sInternational向COF垫付贷款,其本金额为3,000,000美元,年息率为5厘。股东贷款之年期为垫款日期起计一年。
上市规则涵义
于本公佈日期,李烨妮女士、李小芳女士及李小羿博士为董事及主要股东,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李烨妮女士、李小芳女士及李小羿博士合共持有美创集团已发行普通及优先股约62.85%,因此,美创集团为李烨妮女士、李小芳女士及李小羿博士之联繫人以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于本公佈日期,COF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由Lee’sInternational(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美创集团(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分别拥有65%及35%。由于美创集团行使及控制COF之10%或以上的投票权,因此,根据上市规则,COF为本公司之关连附属公司。因此,Lee’sInternational向COF垫付之股东贷款将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关连交易。
就Lee’sInternational提供股东贷款及本公司(本身或透过Lee’sInternational)提供的先前财务协助而言,最高适用百分比率(按单独计算及按综合计算的基准)并不超逾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条,由Lee’sInternational提供股东贷款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申报及公佈规定,而可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