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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2019-10-31 00:00:00

兹提述 (i) Alpha Professional Holdings Limited 阿尔法企业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的公告(「 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解除事项;及 (ii)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内容有关延迟寄发通函的公告(「 延迟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延迟公告所披露,一份载有(其中包括) (i) 和解协议(包括解除事项及股份回购)的进一步详情; (ii) 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和解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解除事项及股份回购)的建议;(iii) 独立财务顾问就和解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解除事项及股份回购)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及 (iv)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 通函」)将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本公司已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发表有关盈利警告之公告,构成收购守则第 10 条下的盈利预测。由于本公司有意于寄发通函前刊发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公告,刊发的财务业绩属收购守则规则 10.9 范围之内,将规则 10 的报告载入寄予股东的下一份文件内之规定将不再适用。因此,本公司已根据收购守则第 8.2 条向执行人员提出申请,而执行人员同意将寄发通函予股东之日期延长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或之前。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和解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待若干条件获达成后(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人员批准股份回购)方可作实,因此,和解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未必一定会进行。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或拟买卖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如有)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