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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科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6 18:33:00

兹通告意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德辅道中68号万宜大厦3008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藉以考虑下列议程: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2. (a) 重选梁松山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b) 重选梁志雄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c) 重选谭立维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3.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4. 续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不时修订)之规定,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已发行股份;

(b) 根据(a)段授出之批准须附加在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之上,并须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内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决定之价格购买本身股份;

(c) 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依据(a)段之批准获授权购买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之方式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出之批准时。」

6.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b) 根据上文(a)段授出之批准须附加在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之上,并须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c) 董事依据上文(a)段授出之批准而配发、发行或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论其为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aa)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及(bb)倘若董事获本公司股东通过另一项普通决议案而获授权,则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後所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惟不包括依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或债券之条款之认购权或转换权之行使;(iii)为向董事及╱或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购入本公司股份之权利而在当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任何以股代息或根据本公司不时之公司细则就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而实施之类似安排进行者),而上文(a)段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之方式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出之批准时;及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指定记录日期股东名册所载本公司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比例提呈售股建议(惟董事有权在其认为就零碎股份或任何有关司法权区之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任而必须或权宜之情况下,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7. 「动议待通过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第5及第6项决议案(该等决议案亦为通告其中一部份)後,扩大根据召开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亦为其中一部份)所载第6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一般授权,方法为加入本公司依据召开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亦为其中一部份)所载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购买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惟有关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附注:

(a)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将不会受理任何股份过户手续。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

(b) 凡有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可委派代表出席及代其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以委任一名以上代表出席本大会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c)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d) 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作已撤销论。

(e) 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於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之投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接纳,而就此而言,排名首位人士之先後次序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排名先後次序而定。

(f)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上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g)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h)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倘委任人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i) 倘於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或之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延期举行。本公司将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eforce.com.hk)刊登公布,通知股东续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於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於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考虑自身情况後自行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j) 就本通告第2项决议案而言,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全部董事之详细履历载於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致股东之通函之附录二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