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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售香港中证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涉及场外股份回购及特别交易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之第三份补充协议

2022-05-31 00:00:00

谨此提述(i)中证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之公佈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出售香港中证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涉及股份回购、申请清洗豁免及特别交易;(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公佈,内容有关延长最后截止日期;及(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公佈,内容有关延长完成日期。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采用之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出售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之补充协议所补充及修订),完成将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或出售协议之订约方可能书面同意之有关其他日期(「完成日期」)落实。

由于订约方需要更多时间筹备完成,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出售协议之订约方签订第三份补充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将完成日期延至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或出售协议之订约方可能书面同意之有关其他日期。

作为本公司同意延长完成日期之代价,香港汇金将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二日或之前以现金向杰盛国际(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额外支付一笔可退还按金100,000,000港元(「可退还按金」)。于完成后,可退还按金连同先前已收之不可退还按金24,000,000港元将成为出售事项之现金代价308,432,023港元之部份付款。倘出售事项被终止或于任何情况下未能落实完成,本公司须于有关终止之日期起计三日内不计息向买方退还可退还按金100,000,000港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出售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之补充协议所补充及修订)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并于所有方面具有十足效力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