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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监管公告2023年末期利润分派人民币股份实施

2024-05-30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MOBILE LIMITED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41(港币柜台)及80941(人民币柜台)海外监管公告 2023年末期利润分派人民币股份实施本公告乃中国移动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2023年末期利润分派A股实施公告》,仅供参考。 承董事会命中国移动有限公司杨杰董事长香港,2024年5月30日前瞻性陈述本公告中所包含的前瞻性陈述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本公司作出的承诺。这些前瞻性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以及其他因素,而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本公司的实际表现、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所暗示的有重大的出入。此外,本公司将不会更新这些前瞻性陈述。投资者应避免过于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 于本公告之日,本公司董事会由杨杰先生、何飚先生、李丕征先生和李荣华先生担任执行董事;由姚建华先生、杨强博士、李嘉士先生和梁高美懿女士担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股票代码:600941股票简称:中国移动公告编号:2024-021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2023 年末期利润分派 A 股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末期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2.1849 元(含税) *相关日期除权(息)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现金红利发放日日 A股2024/6/5-2024/6/62024/6/6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末期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5月22日的2024年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末期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股股东。 3.分配方案: 公司2023年全年派息率为71%(折算汇率采用2023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元对人民币中间价计算)。公司向全体股东派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2.40港元(含税),连同已派发的中期股息,全年股息合计每股 4.83 港元(含税),较 2022 年增长 9.5%。股息以港元计价并宣派,其中 A 股股息 将以人民币支付,按照股东周年大会宣派股息之日前一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元对人民币中间价平均值1港元折合人民币0.910394元计算,金额为每股人民币2.1849元(含税)。 本次 A 股利润分配以公司 A 股股数 90276786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1849 元(含税),共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约人民币 1972457512.61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除权(息)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现金红利发放日日 A股2024/6/5-2024/6/62024/6/6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本次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1849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2.1849元,待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96641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96641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96641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2.1849元。 五、咨询方式 关于公司2023年末期利润分派相关事宜,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53992600 电子邮箱:zqswb@chinamobile.com特此公告。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