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2024年度电信业务和信息服务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 兹提述本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发出的公告,当中包括本公司宣布 (i)本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签订2024年度电信业务和信息服务协议,其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起一年及 (ii)中国移动通信与启明星辰签订2024年度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其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起一年。除非本公告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调整2024年度电信业务和信息服务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 根据2024年度电信业务和信息服务协议,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作为一方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作为另一方,将相互通过基础电信网络、数据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向另一方提供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系统集成、技 术开发服务、研发、业务支撑服务、网间互联结算等电信业务和信息服务。 为满足长期高质量发展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拟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加强基础研究前瞻性、战略性和系统性布局。考虑到本集团的技术能力和综合实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的多项基础研究项目预期将需要本集团提供技术开发服务。 因此,董事会决定将2024年度电信业务和信息服务协议项下本集团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 年度上限由人民币10亿元(约合11.02亿港元)调整至人民币22亿元(约合24.25亿港元)。 2024年度电信业务和信息服务协议项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集团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度上限保持人民 币8亿元(约合8.82亿港元)不变。 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销售电信业务和信息服务的金额为人民币3.9亿元(约合4.30亿港元),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集团销售电信业务和信息服务的金额为人民币3.4亿元(约合3.75亿港元)。 截至本公告日期,2024年度电信业务和信息服务协议项下本集团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之交易金额,并无超出本公司于 2023年11月14日发出的公告所披露之有关年度上限。 除上述调整年度上限事宜外,2024年度电信业务和信息服务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均保持不变。 香港上市规则之含义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所以是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25条,2024年度电信业务和信息服务协议项下之各项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中国移动通信与启明星辰于2023年11月14日亦签订了2024年度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其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起一年,以规管双方之间关于向彼此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于2024年度电信业务和信息服务协议及2024年度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均涉及本集团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或其联系人之间相互提供信 息通信技术产品与服务,所以就计算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列载的适用的百分比率而言,这两份协议项下的交易应合并计算。 由于就2024年度电信业务和信息服务协议及2024年度业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本集团与关连人士之间相互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之年度上限(经调整)合并计算,计算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列载的适用的百分比率中最高者超过0.1%但低于5%,该等交易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A.76(2)条规定之持续关连交易,只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关于申报、年度审核和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有关2024年度电信业务和信息服务协议的细节内容,将会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49、14A.71及14A.72条的规定,于本公司的年报及账目中披露。 本集团此前并无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或其联系人进行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81条须与2024年度电信业务和信息服务协议合并计算的其他交易。 由于所有执行董事同时担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行政职位,因此所有执行董事均已回避表决有关批准2024年度电信业务和信息服务协议项下交易的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回避表决的执行董事除外)认为,2024年度电信业务和信息服务协议乃由本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经过公平磋商后签订,反映一般商业条款,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且该协议项下各项交易属本集团的日常业务中所进行、其条款及年度上限(经调整)属公平合理。 一般资料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国有企业,其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约69.78%的已发行总股数。透过本集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是中国内地最大的通信和信息服务供应商。 本集团在中国内地所有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香港提供通信和信息服务,是中国内地最大的通信和信息服务供应商。本公司是投资控股公司。 本公告按人民币0.90709元=1.00港元的汇率,提供人民币兑港元的换算价。提供上述换算价并不意味着人民币和港元能实际按照上述汇率相互兑换。 本公告中提及的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列载的适用的百分比率指资产比率、收益比率及代价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