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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2021-03-25 00:00:00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其成员为「董事」)决议通过,向股东提请批准一项特别决议案,以修订本公司的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现有组织章程细则」),方式为采纳本公司的新组织章程细则(「新组织章程细则」)替代并排除现有组织章程细则,藉以(其中包括)现代化及改进若干主要有关进行股东大会的条文:

(a)在《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584条以及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第58条允许股东大会在科技的辅助下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举行之基础上,明确规定董事可全权酌情指定股东大会以下列其中一种形式举行:

(i)实体大会,指由成员及╱或代表于一个或多个大会地点亲身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行之股东大会;

(ii)混合大会,指由(1)成员及╱或代表于一个或多个大会地点亲身出席及参与及(2)成员及╱或代表透过电子设施虚拟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行之股东大会;或

(iii)电子大会,指完全且仅由成员及╱或代表透过电子设施虚拟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行之股东大会;

(b)明确规定亲自或由代表出席和参与股东大会之成员,无论是在一个大会地点亲身出席或是透过电子设施虚拟出席,均应被视为出席大会并计入大会法定人数,并有权于大会上投票;

(c)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不论为实体大会、混合大会或电子大会)的主席可于任何大会地点或透过电子设施出席、主持大会及进行大会议程;

(d)明确赋权股东大会主席(如无股东大会主席,则董事会)无论于大会开始之前或之后,均可在若干情形下全权酌情将大会延期,例如供大会上使用的电子设施变得不足、无法或难以切实可行地给予与会者合理机会参与大会,或者无法或难以切实可行地确保大会适当有序地进行;

(e)明确允许本公司指定电子地址以收取关于股东大会代表之任何文件或资料(包括任何代表委托书或委托代表之邀请函、显示委托代表有效性所需或其他关于委托代表之任何文件,以及终止代表授权之通知书);

(f)明确允许通告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以电子形式或媒介记录或存储而不实质存在,并以电子签署或电子通讯的方式签署、签字或签立;

(g)明确规定更多供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发出或发送任何通知、文件或通讯(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所界定之任何「公司通讯」)的实体及电子渠道;及

(h)对有关(1)股东大会主席、(2)董事会议主席及(3)董事长的若干表述进行轻微修改,以避免任何潜在的歧义。

上述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之建议,须待本公司股东于本公司即将召开的股东週年大会(「2021年股东週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的形式批准后,方可作实。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向股东寄发载有新组织章程细则全文(以与现有组织章程细则作比较之形式显示)的2021年股东週年大会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