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中国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谨提述日期为2015年7月10日、2017年8月22日、2018年8月1日、2018年11月6日、2019年2月11日及2019年5月23日的本公司公告(「公告」)有关本公司证券在联交所恢复买卖的条件,以及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决定取消本公司在联交所的上市事宜。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上述公告所界定者俱有相同涵义。
取消上市地位
于2019年5月22日,本公司要求对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5月10日致本公司的函件中所载的取消本公司上市决定(「上市委员会决定」)进行覆核。上市委员会决定之覆核聆讯已于2019年12月11日举行。2020年1月13日,本公司收到有关上市(覆核)委员会维持上市委员会决定取消本公司股票在联交所上市。联交所于2020年1月16日致函通知本公司,联交所将于2020年1月29日上午9:00(“最后上市日期”)取消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股东的后果
本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应注意,于最后上市日期后,儘管股份的股票仍然有效,但股份将不会在联交所挂牌及交易。此后,本公司将不再受上市规则的约束。
股东如对取消本公司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有任何疑问,建议寻求适当的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