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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保健品公告

2017-11-14 12:04:00

(1)有关法证调查的最新资料

(2)有关内部监控审阅进展的最新资料

(3)董事持续合规培训及专业发展

(4)刊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最新资料

(5)有关暂停买卖的近期发展的最新资料

(6)主要股东出售股份及主要股东变更

(7)针对本公司之清盘呈请的最新资料

本公告乃中国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刊发。

谨提述日期为2017年5月26日的本公司公告,内容有关针对本公司之清盘呈请。

谨提述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10 日、 2015 年 10 月 23 日、 2015 年 10 月 30 日、 2015 年 11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28 日、 2015 年 12 月 30 日、 2016 年 2 月 1 日、 2016 年 3 月 3 日、 2016 年 4 月 5 日、 2016 年 5 月 4 日、2016 年 5 月 17 日、 2016 年 10 月 17 日、2017 年 1 月 13 日、 2017 年 2 月 15 日、2017 年 3月 31 日、2017 年 7 月 27 日及2017 年8月 22日的本公司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法证调查、内部监控审阅、刊发 2014 年年度业绩、2015 年中期业绩、2015 年年度业绩、2016 年中期业绩及2016 年年度业绩及寄发 2014 年年度报告、2015 年中期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中期报告和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本公司股份之暂停买卖。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上述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1) 有关法证调查的最新资料

正如在2017年7月27日的公告指出,监於法证调查结果,特别调查委员会於 2017 年 7 月 12 日召开会议,并决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其中包括,委聘独立的中国法律顾问考虑本公司应否在中国向可能牵涉於法证调查所涵盖的全部或部分事项的前任管理人员提出民事诉讼、向中国公安局(「公安局」) 报案及/或向香港警方报案,让他们作出调查。

考虑独立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後,特别调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以下建议供其考虑:

(i) 本公司应将法证调查结果向公安局报案,让公安作出调查。

(ii) 就法证调查所覆盖的所有或部分事宜,本公司应对可能参与法证调查所覆盖的所有或部分事宜的前任管理人员提出民事诉讼。

(iii) 本公司应就本公司应否在香港以本公司的名义代表本公司提起或展开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以寻求补救及/或追讨本公司遭受或招致的损失及损害寻求香港法律意见。

监於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本公司采取了以下行动:-

(a)向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报案

於2017年8月2日,本公司透过其香港律师代表,向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报案。於2017年8月10日,在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要求下,本公司的香港律师代表与商业罪案调查科会面。其後,商业罪案调查科联络本公司的香港律师代表询问更多资料。本公司最近收到通知商业罪案调查科的调查已经完成,发现证据不足以支持对任何人士的起诉。因此,现阶段将不会有起诉行动。

(b)于香港提出潜在的民事诉讼

本公司已就应否在香港以本公司的名义代表本公司提出或展开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以寻求补救及/或追讨本公司遭受或招致的损失及损害向其律师代表获取法律意见。本公司正在研究该法律意见及会在适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c)向公安局报案

本公司指示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将法证调查结果向公安局报案,让他们作出调查。於2017年8月18日,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妥善地作出上述事宜。於2017年9月12日,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到访公安局分局,以回答公安局人员关於某些背景和事实情况的若干提问。查问之後,公安局警员告知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i)要将向公安局报案的内容及公安局询问的细节保密(ii)披露该等事宜会妨碍公安局调查/执行职责及会导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条例及规定。在2017年9月13日,公安局受理案件作刑事调查。

关於公安局给予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指示,本公司已在2017年9月23日就以下问题向2位分别为清华大学的法律教授及北京大学的法律教授获取联合中国法律意见 (「联合法律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向公安局报案的内容或公安局询问的细节,会有什麽法律後果。

根据联合法律意见,披露向公安局报案的内容(包括法证调查的结果)或公安局询问的细节(i) 被中国的法例所禁止,及/或会构成违反中国的法例所施加的限制;及(ii)会构成违反中国的执法机构所施加的限制。

由於法证调查结果受法律专业保密权(包括法律意见特权和诉讼特权)保护,及有见公安局给予的指示和联合法律意见包含的意见,爲免影响有关调查、本公司可能提出的民事诉讼及爲免违反任何中国的法律,现阶段将不会披露法证调查结果。就此,本公司已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E (1)条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法证调查的结果。证监会提出了询问及发还申请。本公司现正处理有关询问并会重新提交申请(若有如此建议)。

(d)於内地提出民事诉讼

於2017年8月28日,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向内地法院提交针对本公司前管理人员提出的民事诉讼的有关文件,内地法院已就此立案。

本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就以上作进一步披露。

(2) 有关内部监控审阅进展的最新资料

正如在2017年8月22日的公告指出,本公司已於2017年6月30日向联交所呈交信永方略针对重点附属公司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发出的内部监控审阅报告。其後,本公司委聘信永方略针对山西隆克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山西隆克尔生物制药」)及集团层面进行进一步的内部监控审阅。该内控审阅已完成,并涵盖以下范围的内部控制的独立评估: 财务报告程序、收入及应收账款程序、成本、采购、费用及支出、存货管理、银行及现金管理、固定资産、人力资源及薪金管理、税项、信息系统控制管理及上市规则或其他法规的合规流程审阅。

针对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山西隆克尔生物制药及集团层面之内部监控审阅在2017年 2 月 22 日至 2017 年 3 月 2 日及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进行。期间,信永方略收集了有关资料、进行实地调查、与相关部门的经理进行访谈等。

由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29 日及由 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18日,信永方略跟进内控审阅及评核本公司是否已执行建议的补救措施。於 2017 年 10月 31日,信永方略发出集团的内部监控审阅报告,而本公司已於同日将其副本呈交联交所。

有关信永方略指出的内部监控制度的不足及其提供的补救或改善建议,信永方略经仔细审阅後认爲本公司已按其建议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解决信永方略指出之内部监控制度的不足。

根据集团的内控审阅报告,信永方略经过对集团作出的整改建议的落实的审阅,并与集团的管理层和负责人谘询、观察、讨论和审查有关文件及记录後,未有注意到集团并未订有充足财务申报程式及内部监控制度以达到上市规则项下的责任。

本公司已完成内部监控审阅及认为已妥善地遵守第3个复牌条件。本公司的董事会会继续用最大努力解决复牌条件下剩余的问题及继续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3) 董事持续合规培训及专业发展

爲进一步加强本公司就上市规则或其他法规的合规程序及确保管理层对有关法规及规则熟悉,本公司主动安排了一次董事培训。於2017年9月19日,本公司执行董事宋艳梅女士、王永伟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蔡辉益先生、刘占民先生及张素强先生出席及完成由一家独立香港律师行提供4小时有关遵守上市规则及董事责任的培训。

(4) 刊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最新资料

本公司从其核数师国卫会计师事务所得悉,彼等需要更多时间将经审计的2014年度及2015年度财务报表定稿,并预期会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刊发有关报表。本公司亦预期2016年度的管理帐会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刊发,而经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报表会在2017年12月底刊发。换句话说,本公司预期会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刊发2014 年年度业绩、2015 年中期业绩、2015 年年度业绩、2016 年中期业绩及2016 年年度业绩及寄发 2014 年年度报告、2015 年中期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中期报告及 2016 年年度报告。

(5) 有关暂停买卖的近期发展的最新资料

在2017年11月3日,本公司收到联交所信函,通知本公司,其中包括,联交所的上市部打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6.10 条,以本公司不再适合上市爲由,展开取消本公司上市地位的程序,及打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6.10 条刊发有关公告。根据该信函,本公司须在2018年5月14日前就其不适合上市的事项作出补救,否则,上市部会向上市委员会建议继续取消本公司之上市地位。

上市部表示其作出决定时考虑了,其中包括,(i) 法证调查的结果; (ii)本公司一直未能遵守《上市规则》下的财务报告责任及(iii)长期持续停牌。

根据上市规则第 2B.06条,本公司有权要求由上市委员会覆核上市部的决定。覆核要求要在本公司收到有关决定的7个工作天内提出。本公司现正就进一步可能采取之行动寻求法律意见(包括提出覆核上市部决定的可能性),并会於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

尽管以上上市部的决定,本公司董事会谨此向其股东保证,本公司一直及将继续用最大努力及采取积极和迅速行动以符合联交所施加的复牌条件并处理联交所的其他顾虑,以达到於2018年第2季申请恢复股份买卖的目标。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於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知会股东及投资者有关暂停买卖事宜的重大进展。

(6)主要股东出售股份及主要股东变更

公司最近留意到在2017年10月31日,Lilly Nederland Holding B.V. (「Lilly」),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该股份转让协议」),向益辉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益辉」)出售其持有本公司的400,000,000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20.4%) (「该出售」)。

据董事的所知所信,益辉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份代号: SZ:002124)的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天邦」)的全资附属公司,并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定义见上市规则)。

於该出售完成後,Lilly不再於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益辉将持有本公司400,000,000已发行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约

20.4%)及将成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

(7) 针对本公司之清盘呈请的最新资料

呈请於2017年7月26日、2017年9月13日及2017年10月11日於高等法院进行聆讯。本公司之法律代表出席上述聆讯。根据欧阳浩荣聆案官於 2017年10月11日作出之命令,呈请之聆讯被押後至2018年3月7日。

本公司留意到,根据天邦於2017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刊发的公告, Lilly,即呈请人,(i)会在2017年10月31日签订该股份转让协议後,申请暂缓或终止针对本公司的清盘诉讼程序,及(ii) 承诺在完成该出售後退出清盘诉讼。

本公司将让其股东及公众知悉有关清盘诉讼之任何重大进展及将在适当时候就清盘诉讼作进一步披露。

持续停牌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已於2015年3月30日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并将继续停牌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