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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保健品公告

2017-07-27 19:01:00

(1) 终止持续关连交易-有关租赁协议;

(2) 更改中国之主要营业地点;

(3) 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及副首席执行官的辞任;

(4) 合规委员会组成之变更;

(5) 委任董事会主席;

(6) 有关法证调查进展的最新资料;

(7) 董事会决议; 及

(8) 持续停牌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北京海辰瑞安,分别与 (i) 北京健翔和牧、(ii) 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iii) 北京保吉安科技及 (iv) 山西隆克尔订立的租赁协议,内容有关北京海辰瑞安分别向 (i) 北京健翔和牧、(ii) 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iii) 北京保吉安科技及 (iv) 山西隆克尔出租租赁物业的有关指定部分。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兹提述日期为2015 年 7 月 10 日、 2015 年 10 月 23 日、 2015 年 10 月 30 日、 2015 年 11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28 日、 2015 年 12 月 30 日、 2016 年 2 月 1 日、 2016 年 3 月 3 日、 2016 年 4 月 5 日、 2016 年 5 月 4 日、2016 年 5 月 17 日、 2016 年 10 月 17 日、 2017 年 1 月 13 日、2017 年 2 月 15 日及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本公司公告(「先前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法证调查及本公司股份之暂停买卖。除文义另有规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先前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1) 终止持续关连交易-有关租赁协议

於2017年6月26日,北京海辰瑞安分别与各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解除协议(统称「解除协议」),终止租赁协议,包括其中所授予的选择权。

根据解除协议,各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业的指定部份至2017年6月30日,同时支付使用租赁物业的指定部份期间的房租。各承租人无需就提前解除租赁协议支付任何解除费用。

解除协议的条款由双方经正常公平的谈判协定并为正常商业条款。

订立解除协议之理由

订立解除协议是在北京海辰瑞安与承租人分别考虑过它们的发展需求及实际业务需要後作出协商,承租人放弃租用北京海辰瑞安租赁物业的指定部份及终止租赁协议。

董事会认为解除协议之条款乃公平合理,为正常商业条款,而解除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董事会认为租赁协议的终止不会对集团的营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上市规则之含义

於本公告日期,李春花女士(「李女士」)及王彦刚先生(「王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辰瑞安分别由李女士及王先生拥有75%及25%权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北京海辰瑞安为王先生及李女士之联系人以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由於根据解除协议,北京海辰瑞安及承租人之间均毋须根据终止协议向对方支付任何款项,故解除协议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公告、申报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2) 更改中国之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

董事会谨此宣布,本公司於中国之主要营业地点已搬迁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大族广场T2号楼22层02单元(邮编100176),自2017年7月21日生效。

(3) 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及副首席执行官的辞任

董事会谨此宣布:

(a) 王彦刚先生(「王先生」)因需要投入更多时间於其他要务及事务而辞任公司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官,自 2017 年 7 月 24 日生效;及

(b) 李隽先生(「李先生」)因有其他要务及事务而辞任公司执行董事及副首席执行官,自 2017 年 7 月 24 日生效。

王先生及李先生均各自确认他们与董事会之间并无意见分歧,而且没有其他关於他们辞任之事项须知会本公司的股东。

董事会谨此感谢王先生及李先生於他们的任内对本公司所作出之宝贵贡献。

(4) 合规委员会组成之变更

董事会谨此宣布,李先生辞任董事会合规委员会主席,自 2017 年 7 月 24 日生效,而执行董事宋艳梅女士(「宋女士」)已被委任为合规委员会主席,自 2017 年 7 月 25 日生效。

经上述变动,合规委员会由一名执行董事(宋女士)及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占民先生及张素强先生)组成。

(5) 委任董事会主席

董事会谨此宣布,宋女士已被委任为董事会主席,自 2017 年 7 月 25 日生效。

(6) 有关法证调查进展的最新资料

如2015年7月10日的公告所披露,本公司收到联交所日期为2015年7月9日的函件,就本公司股份於联交所恢复买卖施加复牌条件。向本公司施加的复牌条件包括,对待解决的事项进行法证调查(「法证调查」)。如2016年10月17日所公布,法证调查亦涵盖该可能会计帐目差异。

如2015年10月30日及2016年10月17日的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委任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作为法证会计师进行法证调查。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法证调查已经完成。於2017年6月30日,本公司已向联交所汇报法证调查结果。

监於法证调查结果,该特别调查委员会於2017年7月12日召开会议,并决议向董事会提出以下建议供其考虑:

(a) 本公司一些可能牵涉於法证调查所涵盖的全部或部分事项的管理人员,应停止其在本公司的职务;及

(b) 本公司应将法证调查结果向香港警方报案,让警方作出调查。

此外,就法证调查结果,该特别调查委员会在同一会议上决议,(其中包括)委聘独立的中国法律顾问考虑本公司应否在中国向可能牵涉於法证调查所涵盖的全部或部分事项的前任和/或现任管理人员提出民事诉讼,或向中国公安局报案,让公安局作出调查。

由於法证调查结果受法律专业保密权(包括法律意见特权和诉讼特权)保护,并十分可能是香港警察和/或中国公安局的调查对象(如有),为免影响有关调查及本公司可能提出的民事诉讼,现阶段将不会披露法证调查结果。

(7) 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於2017年7月25日召开会议。在会议期间,董事会(其中包括)决议:

(a) 就两个执行董事职位的空缺,公司将考虑以内部晋升和外部招聘两种方式物色合适 人选填补空缺;

(b) 根据该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本公司将就法证调查结果向香港警方报案,让警方作出调查;

(c) 扩大该特别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包括对(i)本公司可能对其前任和/或现任管理人员提出的民事诉讼(如有);(ii) 本公司向香港警方和/或中国公安局报案让它们作出调查(如有)的事宜;及 (iii) 本公司达成联交所施加的复牌条件等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监察的权力。

(8) 持续停牌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之股份已於 2015 年 3 月 30 日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本公司之股份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