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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8-07-09 17:25: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刊登。

兹载列该公告(於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如下,仅供参阅。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601939 证券简称:建设银行 公告编号:2018-01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 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291 元(含税)。

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291 元;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行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91 元;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QFII”)股东及通过沪股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619 元;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计算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9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 2018/7/16 - 2018/7/17 2018/7/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6 月 29 日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7 月 1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50,010,977,486 股(其中 A 股股本为 9,593,657,60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 2017 年度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291元(含税)。本次共计派发现金股息约人民币 727.53 亿元,其中派发 A 股现金股息约人民币 27.92 亿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 2018/7/16 - 2018/7/17 2018/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行自行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行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91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行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91 元。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行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计算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91 元。

(3)对于持有本行 A 股的 QFII 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 10%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2619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如存在 QFII 股东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股息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261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8610)6621 5533

传真:(8610)6621 8888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