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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建议收购目标公司之全部股权及未来潜在持续关连交易

2019-12-13 00:00:00

收购事项

于2019年12月13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买方同意购买而卖方同意出售目标公司之全部股权,代价为人民币500,000元,并受股权转让协议之条款及条件约束。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之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公告规定。

基于以下事实,卖方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i)胡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及(ii)胡先生亦为卖方之控股股东,并有权控制行使卖方超过30%投票权,故卖方为本公司之联繫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收购事项亦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收购事项乃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及总代价低于10,000,000港元,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条,收购事项须遵守公告及申报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建议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未来潜在持续关连交易

于股权转让协议日期前,目标公司已经与本公司若干关连人士订立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因此,根据上市规则,于完成后且待达成其项下之先决条件后,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适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