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鹏程亚洲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5月7日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5月7日的通函(「通函」)及随附以于2020年5月22日(星期五)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布所使用的词汇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欲谨此澄清,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列的1(i)项、(ii)项及(iii)项普通决议案属同一项决议案。因此,上述决议案将以第1项决议案作为一项决议案的形式,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
除上文所述者外,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列之所有资料及内容均属正确,并维持不变。本澄清公布为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之补充,并应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一併阅读。就股东特别大会而寄发之代表委任表格将维持有效,以供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使用。
为免生疑问,倘正确填妥,股东于本公布日期前交回的代表委任表格将继续生效及于最大适用程度下有效。倘股东就同一决议案出现不同的投票决定,则就代表委任表格的相关决议案的该等投票将被视为无效。股东可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迟于48小时前(「代表委任截止时间」)重新提交新的代表委任表格(「经重新提交代表委任表格」),于该情况下,经重新提交代表委任表格将撤销及取代由彼交回的原有代表委任表格(「原有代表委任表格」)。倘正确填妥,经重新提交代表委任表格将继而被当作由股东交回的有效代表委任表格。
然而,倘经重新提交代表委任表格于代表委任截止时间后交回,则经重新提交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无效,并将不会撤销由股东先前交回的原有代表委任表格。股东倘对代表委任表格有任何疑问,可于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不包括公众假期)的办公时间内致电(852)-29801333,联络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