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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布有关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布

2020-04-22 00:00:00

兹提述鹏程亚洲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年度业绩公布」)。除另有说明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年度业绩公布所定义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就年度业绩公布提供补充资料。

与广东大合之少数股东之间的争端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之公布所披露,广东大合之少数股东(「少数股东」)就广东大合股东之间的争端(「与少数股东之争端」)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少数股东向法院提出民事申诉,并要求法院废除广东大合有关更换少数股东所委任之广东大合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之股东决议案。因应此诉讼,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大旺向法院提交广东大合之清盘呈请(「清盘呈请」),并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取得法院之受理通知书。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大旺成功取得法院命令冻结广东大合银行账户中最高人民币78,000,000元之资产。

鉴于与少数股东之争端,广东大合拒与大旺及本公司合作。儘管本公司管理层多次向广东大合作出口头及书面要求,但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今本公司人员及本公司核数师之代表(「核数师」)仍被拒绝进入广东大合之办公室及种植场。广东大合之公司印鑑、财务文件及其他财产由少数股东保管,而少数股东拒绝归还有关物品予大旺所委任之广东大合代表人。

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广东大合针对该法定代表人及少数股东向法院提出民事申诉,要求彼等归还广东大合之公司印鑑、多份官方注册文件、资料及财产(「归还财产之申诉」),而法院已于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发出受理申诉通知书。此外,针对该法定代表人所涉包括非法为广东大合注册新公司印章之欺诈行为,亦已向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茂名市公安局」)提出刑事控诉。

此外,大旺向中国各大政府机构,如茂名市政府、茂名政法委、茂名市公安局及茂名社保局作出上报,以尝试就该法定代表人之不法行为及与少数股东之争端寻求政府干预及协助。

于本公布日期,法院尚未就与少数股东之争端、清盘呈请及归还财产之申诉编定聆讯日期。

有关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之不发表意见声明

本公司管理层(「管理层」)、核数师及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已讨论有关佳诚集团之事宜,并就针对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所出具之不发表意见声明达成一致意见。就不发表意见而言,管理层、审核委员会及核数师之间并无意见分歧。

管理层、审核委员会及核数师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举行会议(「会议」),以讨论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于会议上,审核委员会成员询问管理层关于广东大合之财务申报状况。管理层汇报,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儘管本公司多番努力,本公司之代表及核数师之代表仍被拒绝进入广东大合之办公室及种植场,以进行审计工作。本公司未能取得广东大合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以后之完整账目及纪录连同证明文件。管理层亦已就与少数股东之争端,向审核委员会汇报最新情况,详情载于上文「与广东大合之少数股东之间的争端」一节。

核数师已向审核委员会提交其审核委员会报告(「审核委员会报告」),当中载有针对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之不发表意见所考虑之理据及进行之会计处理。

经考虑管理层就广东大合所作之报告及核数师委员会报告,审核委员会同意就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出具不发表意见声明。假设本公司于本公司之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出售佳诚投资有限公司之51%已发行股份可取得股东批准,预期在与核数师进行讨论后,就本集团之损益账及本集团之资产负债表中涉及佳诚之期初结余所出具之不发表意见声明将于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发出,而就本集团之资产负债表所出具之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将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发出。

鉴于上文所述,本集团之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将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