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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 控股股东出售股份

2019-04-23 00:00:00

本公布由鹏程亚洲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获本公司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福港投资有限公司(「福港」)告知,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福港与一名第三方(「买方」)订立了有条件买卖协议(「该协议」),据此,福港须在符合该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之规定下,出售275,60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本公司普通股(每股均称为「股份」),相当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26.00%(「出售事项」)。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各自为一名独立于本公司之人士且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于本公布日期,福港为600,000,000股股份之法定及实益拥有人,相当于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6.60%。福港由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曾力先生全资拥有。

紧随出售事项完成后,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自本公布日期起至出售事项完成日期止并无变动,福港将持有324,400,000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0.60%),并将与曾力先生继续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出售事项之完成须符合该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其并不一定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