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鹏程亚洲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德辅道中77号盈置大厦16楼演讲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一般及无条件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何晓阳先生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之有条件认购协议(「该协议」),内容有关认购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100,000,000股普通股(「认购股份」)(其标记为「A」的副本已於大会上提呈,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兹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认购股份之配发及发行);及
(b)待该协议所载先决条件达成後,批准根据该协议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
(c)本公司董事获授予特别授权(「特别授权」)以根据该协议条款及条件行使本公司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之权力,有关认购股份彼此之间及与所有於配发及发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缴足普通股将於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特别授权乃加入且不会损害或撤回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前任何已经或可能不时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一般或特别授权;及
(d)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在其全权酌情认为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作出一切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拟进行或与此有关之事宜相关、附带或有关之行动及╱或签立所有文件,以使该协议生效及实行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委任超过一名代表,则委任书须列明各受委代表据此获委任时所涉及本公司股份(「股份」)数目。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任何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核证副本,必须於大会或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件将被视作撤回论。
3.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上述大会上就该股份投票,犹如彼乃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多於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上述大会,则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概不受理。就此而言,排名次序乃按联名持有人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排名先後决定。
4.为确定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资格,本公司将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以及填妥及经签署的过户表格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或之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5.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曾力先生、Winerthan Chiu先生及陈嘉麟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温子勳先生、徐志刚先生及杨纫桐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