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鹏程亚洲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之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建议收购佳诚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完成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落实,销售股份代价220,000,000港元其中110,000,000港元由买方以现金支付,另110,000,000港元则由本公司发行本金额110,000,000港元之承兑票据支付。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及诚如该通函所披露,代价已由本公司托管持有,作为卖方履行二零一六年实际溢利(即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广东大合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拥有人应占除税後纯利(扣除计入损益之资产之公平值变动及政府补助))不得少於人民币28,000,000元(相当於约33,000,000港元)之保证(「溢利保证」)之抵押。
董事会宣布,根据买方与卖方共同委聘之核数师深圳大公会计师事务所所发出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之证明书,二零一六年实际溢利约为人民币29,100,000元(相当於约34,300,000港元)。因此,溢利保证已获达成,而全数现金代价及承兑票据将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发放予卖方或其代名人。
於本公布内,人民币金额乃按人民币1元兑1.18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元。有关汇率仅供说明用途,并不表示人民币可实际按有关汇率或任何汇率兑换为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