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鹏程亚洲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之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祥盛投资有限公司与何晓阳先生就建议收购佳诚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而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订立有条件买卖协议。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诚如该公布所披露,收购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主要交易。由於倘就批准有关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决议案而召开本公司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放弃表决,本公司已就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取得福港投资有限公司(於600,000,000股股份(相当於该公布日期已发行股份约62.5%)中拥有权益之控股股东)之书面股东批准。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有关福港投资有限公司之书面批准获接纳代替举行股东大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 (a)条,载有(其中包括)(i)收购协议详情;(ii)本集团之财务资料;(iii)目标集团之财务资料;(iv)有关广东大合之估值报告;及(v)经扩大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假设落实完成)之通函(「通函」)须於该公布刊发後15个营业日(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内寄交股东。
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通函所需资料,其中包括目标集团及广东大合之会计师报告、广东大合之估值报告及经扩大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假设落实完成),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并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获联交所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 (a)条之规定,惟前提是通函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