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程亚洲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 六 月 十 三 日 , 本 公 司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Lucky Boom Investments Limited(「 LuckyBoom 」)与 一 名 个 别 人 士(「 卖 方 」)就 可 能 收 购(「 可 能 收 购 事 项 」)Be st Ea rnestInvestments Limited(「目标公司」)51 %股权订立备忘录(「备忘录」)。
於 备 忘 录 日 期 , 目 标 公 司 由 卖 方( 独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关 连 人 士 之 第 三 方 )全 资 拥有。目标公司之主要资产为一间主要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培植、研究、加工及销售中药材之公司其中80 %间接股权。
根据备忘录,卖方给予Lucky Boom自备忘录日期起计为期180日( 或Lucky Boom与卖方所协定较後日期 )之独家期以商讨可能收购事项。此外,Lucky Boom有权对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资产、负债、营运及事务进行尽职审查。可能收购事项之代价有待Lucky Boom与卖方进一步磋商,可能以现金、配发及发行本公司新股份、发行本公司可换股证券或承兑票据又或结合上述任何方式偿付。考虑到卖方授出独家权利,Lucky Boom已於签订备忘录时向卖方支付诚意金5,000,000港元。
卖方将於独家期届满当日或签订可能收购事项之正式协议当日( 以较早者为准 )向Lucky Boom悉数退还诚意金( 不计利息)。
备忘录并无法律约束力,订约各方毋须据此完成可能收购事项及╱或订立可能收购事项之正式协议。备忘录不一定促成订立正式协议,故可能收购事项未必能够完成。倘可能收购事项之正式协议得以落实,本公司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就此另作公布。
敬请本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可能收购事项不一定落实进行,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应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