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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程亚洲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6-04-07 17:28:00

兹通告鹏程亚洲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将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德辅道中77号盈置大厦16楼演讲室举行,以处理下列一般事项:

1. 接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2. 2.1 重选以下董事(各自为单独决议案):

2.1.1 Winerthan Chiu先生;

2.1.2 吴邦兴先生;及

2.1.3 温子勳先生。

2.2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重新委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及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4A.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遵照及依据一切适用法例及不时经修订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

(b) 上文(a)段的批准将为董事已获授的任何其他授权以外授出,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的价格购回其股份;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批准获授权购回的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而上述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任何开曼群岛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本公司普通决议案撤销、更改或更新本决议案所载授权时。」

4B.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并遵照及根据一切适用法例订立或授出可能须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购股权及交换或转换权;

(b) 上文(a)段的批准将为董事已获授的任何其他授权以外授出,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订立或授出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购股权及交换或转换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所获授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20%,惟(i)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本公司为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及╱或联营公司的合资格参与人士授出或发行可认购股份的购股权或可购入股份的权利所采纳购股权计划项下任何购股权权利获行使;或(iii)根据本公司所发行赋有权力认购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之条款而行使认购权或兑换股权;及╱或(iv)根据本公司之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作为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配发,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与召开本大会通告第4A(d)段所载决议案赋予的涵义相同;及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内的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任何香港以外地区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例,或该等地区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适宜的取消或其他安排。」

4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第4A及4B段所载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第4B段所载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份的一般授权,方法为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第4A段所载决议案授出的权力所购回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的款额。」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任何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核证副本,必须於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件将被视作撤回论。

3. 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上述大会上就该股份投票,犹如彼乃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多於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上述大会,则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概不受理。就此而言,排名次序乃按联名持有人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排名先後决定。

4.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曾力先生、Winerthan Chiu先生及陈嘉麟先生;非执行董事吴邦兴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温子勳先生、徐志刚先生及杨纫桐女士。